融资租赁(也称为资本租赁或销售租赁)是一种租赁类型,其中财务公司通常是租赁期间资产的合法所有者,而承租人不仅对租赁资产拥有经营控制权。资产,但也有一部分来自标的资产估值变化的经济风险和回报。 [1]
更具体地说,这是一种商业安排,其中:
- 承租人(客户或借款人)将选择资产(设备、软件);
- 出租人(金融公司)将购买该资产;
- 承租人将在租赁期间使用该资产;
- 承租人将为使用该资产支付一系列租金或分期付款;
- 出租人将收回大部分或全部资产成本,并从承租人支付的租金中赚取利息;
- 承租人可以选择获得资产的所有权(例如支付最后的租金,或讨价还价的购买价格);
融资租赁与租购协议和封闭式租赁具有相似的财务特征,因为通常的结果是承租人将在租赁结束时成为资产的所有者,但具有不同的会计处理和税收影响。承租人租赁资产而不是购买资产可能会获得税收优惠,这可能是获得融资租赁的动机。
对会计的影响
- 由于融资租赁被资本化,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和负债都会增加。因此,营运资金保持不变,但债务/权益比率增加,从而产生额外的杠杆作用。
- 融资租赁费用在利息费用和本金价值之间分配,就像债券或贷款一样;因此,在现金流量表中,部分租赁付款在经营现金流量下报告,但部分在融资现金流量下报告。因此,经营现金流量增加。
- 在经营租赁条件下,不确认租赁义务;因此,杠杆比率被低估了,而回报率(ROE 和 ROA)被夸大了。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关键标准是:
如果所有权的“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转移给承租人,则属于融资租赁。如果不是融资租赁,则为经营租赁。向承租人转移的风险可以通过租赁条款来体现,例如承租人在租赁结束时以低价(通常是残值)购买资产的选择权。资产的性质(是否可能被承租人以外的任何人使用)、租赁期的长短(是否涵盖资产的大部分使用寿命)以及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是否它们涵盖了资产的成本)也可能是因素。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没有提供一套严格的租赁分类规则,而且总会有边缘情况。如果承租人能够证明将其视为经营租赁,则有时仍可以使用租赁使资产负债表看起来更好。
大宗交易的分类,例如物业的售后回租,可能对账目和财务稳定性的衡量标准(例如负债率)产生重大影响。然而,值得记住的是,财务负债的改善可能会被经营负债的恶化所抵消,反之亦然。
国别会计处理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IFRS)
在使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管理会计的 100 多个国家中,控制准则是 IAS 17,“租赁”。但是,它目前正在被逐步淘汰,取而代之的是 IFRS 16,即 2019 年报告期间的“租赁”。虽然 IAS 17 在许多方面与美国的 FAS 13 相似,但 IAS 17 避免了“明线”测试(指定一个确切的百分比作为限制)租赁期限和租金的现值。相反,IAS 17 具有以下五个测试。如果满足这些测试中的任何一个,则该租赁被视为融资租赁:
- 资产的所有权在租赁期结束时转移给承租人;
- 租约包含以低于公平市场价值的价格购买设备的廉价购买选择权;
- 即使所有权未转让,租赁期仍为资产经济寿命的大部分;
- 在租赁开始时,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至少相当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的几乎全部。
- 租赁资产具有特殊性,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无需进行重大改造。
作为与美国租赁会计准则的联合项目,IAS 17 现在正在过渡到 IFRS 16。该标准于 2016 年发布,要求公司在 2019 年或更早之前实施。归类为融资租赁的标准与上述类似,但需要判断——仅满足一项要求可能不够。
澳大利亚
在澳大利亚,与租赁有关的会计准则是 AASB 117“租赁”。 AASB 117 于 2004 年 7 月发布。AASB 117“租赁”适用于以下租赁以外的会计处理: (a) 勘探或使用矿产、石油、天然气和类似非再生资源的租赁; (b) 电影、录像、戏剧、手稿、专利和版权等项目的许可协议。
根据 AASB 117 第 4 段,租赁是:出租人向承租人转让在约定期限内使用资产的权利以换取付款或一系列付款的协议。 [2]
如果租赁“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所有风险和报酬”,则该租赁被归类为融资租赁。 (AASB 117, p8)对于什么是融资租赁没有严格的指导方针,但是标准中提供了指导方针。 [3]
印度
融资租赁是指将与租赁资产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承租人而非实际所有人的租赁。因此,在融资租赁的情况下,我们可以说名义所有权转移给了承租人。租赁期内作为利息支付的金额在承租人的损益表中显示
特征:
- 不可取消
- 出租人可能会或可能不会承担保险、维修、保养等费用。通常,承租人必须承担所有费用。
- 出租人可以在租赁期结束前将资产所有权转让给承租人
- 承租人可以选择以远低于租赁期末价值的价格购买资产
美国
主条目:美国租赁会计
根据美国会计准则,融资(资本)租赁是至少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租赁:
- 资产的所有权在租赁期结束时转移给承租人;
- 租赁授予承租人购买资产的选择权,并且承租人合理确定会行使该选择权;
- 租赁期为标的资产剩余经济寿命的主要部分(资产估计使用寿命的 75% 或更长);
- 租赁付款的现值和承租人担保的任何剩余价值基本上等于或超过资产的全部公允价值(设备原始总成本的 90%)。
- 该资产具有特殊性,预计在租赁期结束时出租人没有其他用途。
按照公认会计原则会计的观点,这种租赁被归类为基本上等同于承租人的购买,并在承租人的资产负债表上资本化。有关分类和会计的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第 13 号财务会计准则声明 (FAS 13)。
特例:UCC 第 2A 条下的融资租赁
该术语有时是指《统一商法典》第 2A 条(特别是第 2A-103(1) (g) 节)定义的特殊租赁情况。此类融资租赁承认,某些出租人是金融机构或其他商业组织,他们将相关货物出租纯粹是为了提供金融便利,并且不希望拥有通常与制造商或商人公司的租赁相关的担保和其他纠葛的此类商品。根据 UCC 2A 融资租赁,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款项(并且确实必须这样做,无论租赁货物是否存在任何缺陷——该义务通常包含在“地狱或高水位”条款中),但任何索赔与租赁货物的缺陷有关的,只能针对货物的实际供应商提起。 UCC 2A 融资租赁通常很容易识别,因为它们通常包含一个条款,明确声明该租赁将被视为 UCC 2A 下的融资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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